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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征求意見

      發布日期:2018-07-20   閱讀:1326次   字體大?。?a data="bigger" class="J_font">[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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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征求意見

      界首市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各成員單位職責

       為確保全市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經濟普查工作原則,現將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明確如下:

      一、領導小組職責

      市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組織領導總原則: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領導小組負總責,各鄉鎮、市直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分工協作,各司其職。

      領導小組負責統籌部署全市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研究決定普查重大事項,制定全市經濟普查相關規則,協調解決帶有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檢查各鄉鎮、街道和市直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工作情況,并負責向市人民政府報告重要事項。

      二、領導小組工作方式

      1.根據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以下簡稱經濟普查)工作情況適時召開領導小組會議,聽取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普查工作進展情況的匯報,研究決定經濟普查的有關重大問題。

      2.經濟普查中的重大問題由普查領導小組會議確定。日常事務問題由經濟普查辦公室處理。

      3.對于普查中涉及的有關政策性問題,由經濟普查辦公室與相關部門協調后,向領導小組提出處理意見,由領導小組研究決定或報請市政府研究決定。

      4.領導小組重要文件由普查領導小組組長簽發,日常工作文件由領導小組副組長、市統計局長簽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由經普辦公室主任簽發。

      5.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按部門職責分工,主動協調和指導分管范圍內的普查工作,并協助經濟普查辦公室解決有關問題。

      6.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實行督察責任制和成員分工制,督察由市經普辦和市政府督查考核局共同負責安排,督察結果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局通報。督察分普查經費落實、普查宣傳、單位清查、普查登記、普查質量檢查五個階段進行,每個階段指定若干個責任單位。督察過程中要及時發現、反映和解決問題。

      三、成員單位職責分解

      (一)市政府辦公室

      1.負責經濟普查重大事項協調,督促各鄉鎮、街道、市直各單位、各直屬機構按照上級部署,全面完成經濟普查工作任務。

      2.向市政府領導傳遞需要領導決定的經濟普查重大事項,安排市領導參加有關經濟普查活動,召集市經濟普查領導小組會議、全市經濟普查工作會議,協助落實普查經費。

      3.組織領導成員單位對全市經濟普查工作開展督導、檢查,對督查結果進行通報。

      (二)市統計局

      1.負責全市經濟普查的具體組織實施,制定全市經濟普查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負責全市經濟普查業務培訓、業務指導、業務培訓、問題答疑和有關業務協調。

      2.負責全市普查設備、普查物資的購置、管理與發放,負責印刷和發放各類普查表格、普查文件、普查教材和普查用品。承擔經濟普查工作布置、現場組織、檢查指導和數據質量控制等。

      3.承擔全市普查數據處理以及數據審核、評估、驗收、上報、事后質量抽查工作。

      4.負責全市經濟普查公報的撰寫和發布,印制普查資料,向政府和社會及時提供經濟普查資料。

      5.負責經濟普查資料的管理與開發利用工作,利用普查成果及時更新基本單位名錄庫、經濟普查數據庫和電子信息系統,實現部門信息共享。

      6.組織參與普查經費落實、普查宣傳、單位清查、普查登記、普查質量檢查各階段督導、檢查工作。

      7.負責組織經濟普查過程的統計執法檢查工作,并按有關法律、規定追責、移送。

      8.負責組織經濟普查的先進單位及先進個人評比表彰工作。

      (三)市發展改革委

      1.協助市經普辦做好普查所需重要物資準備工作,負責經濟普查有關涉及固定資產投資保障方面事項。

      2.負責協調涉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重點服務業等方面的事項,協調鐵路部門做好單位清查工作。

      3.參與全市經濟普查的督導、檢查工作。

      4.參與制定經濟普查資料開發應用規劃,承擔經濟普查資料綜合性開發研究任務。

      (四)市財政局

      1.核定、落實市鄉兩級經濟普查專項經費預算及保障;對各級經濟普查專項經費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2.提供財政供給單位名錄方面固定資產的有關資料,負責提供會計事務所名錄以及經費撥付與使用情況經濟普查的督導、檢查工作。

      3.參與全市經濟普查經費落實情況督導、檢查工作;參與全市經濟普查的資料開發研究工作。

      (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1.負責提供人力資源服務、技工教育培訓、技能培訓、民辦職業技能學校、教育輔助及其他職業技能培訓單位名錄以及社會保障、家政服務業單位等名錄,協助開展單位清查和普查登記工作。

      2.協助、督促、檢查經濟普查工作人員的選調、聘用工作,保證普查期間人員穩定。

      3.配合做好經濟普查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比表彰工作。

      4.指導開展全市普查員、普查指導員職業技能大賽工作。

      (六)市委宣傳部

      1.協同市經普辦制定全市經濟普查宣傳規劃和宣傳提綱;召開全市經濟普查宣傳工作會議;組織市鄉宣傳部門,以各種形式開展經濟普查宣傳活動;指導全市廣播、電視系統開展經濟普查宣傳工作;組織協調媒體采訪報道重要的經濟普查活動和經濟普查成果;組織協調新聞單位對經濟普查中嚴重違反《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行為進行新聞曝光。

      2.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全市經濟普查各階段宣傳活動協調工作;組織開展好全市“經濟普查宣傳月”活動;協同做好經濟普查新聞發布工作。

      3.負責提供互聯網企業及相關單位名錄。參與文化產業普查數據評估、審核、認定工作。

      4.參與全市經濟普查宣傳工作的督導、檢查工作。

      (七)界首時訊報社

      1.采訪報道全市重要的經濟普查活動和經濟普查成果;對經濟普查中嚴重違反《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行為進行新聞曝光。

      2.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全市經濟普查各階段宣傳報道工作;組織開展好全市“經濟普查宣傳月”宣傳報道和和新聞發布工作。

      (八)界首廣播電視臺

      1.采訪報道全市重要的經濟普查活動和經濟普查成果;對經濟普查中嚴重違反《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行為進行電視曝光。

      2.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全市經濟普查各階段宣傳報道工作;組織開展好全市“經濟普查宣傳月”宣傳報道和和新聞發布工作。

      (九)市綜治辦

      1.負責和協調涉及城鄉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系統的事項;提供城鄉社區網格化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系統。

      2.參與全市經濟普查單位清查工作的督導、檢查工作。

      (十)市市場監管局

      1.開展全市所有普查單位的整頓。在普查單位清查開始前(7月底),對全市所有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戶進行信息更新,確保單位名稱、法人(產業活動單位)及個體戶名稱、電話、地址的準確性。向市經普辦共享已經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信息,未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存量單位登記信息,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報信息。參與市場管理、廣告業和知識產權服務業普查。

      2.協調下級市場監管部門向鄉鎮經普辦分批提供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2018年7月20日前,提供截至2018年6月底的個體工商戶登記資料;2019年1月10日前,提供2018年7-12月新增、變更的個體工商戶登記資料。

      3.普查對全市各類普查對象登記信息分類向各業務主管部門進行提供,以便各業務主管部門核查本部門的所有法人單位、產活單位及個體戶的全面普查信息。

      4.協助市經普辦進行普查。抽調熟悉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做好轄區內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的核實、認定工作。

      5.參與經濟普查單位清查,對普查結果進行評估、分析和認定。協調、指導、監督市場監督所對普查單位清查和普查結果進行評估、分析和認定。對清查結果和部門行政登記記錄比對不上的,按照審批或登記職責分工認真組織核查工作,核查結果在接到同級經普辦提供差異名單10日內反饋。對于普查機構和市場監督所均無法查到的單位,進行重點核查,并按法定程序進行清理。

      6.參與經濟普查宣傳、單位清查、普查登記過程中的督導、檢查工作和資料開發應用工作。

      (十一)市民政局

      1.向市經普辦提供全市民政部門管理的婚姻與殯葬服務、養老、收容、康復、彩票活動、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和居(村)委會及其產業活動單位(或分支機構)的單位名錄資料和核實工作。

      2.指導、協調、督促鄉鎮、街道開展管轄范圍內有關民政部門管理的所有單位的經濟普查工作。抽調熟悉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市經普辦共同做好有關單位的核實和認定工作。

      3.參與經濟普查單位清查,對普查結果進行評估、分析和認定。協調、指導、監督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參與經濟普查單位清查,對普查結果進行評估、分析和認定。對于清查結果和部門行政登記記錄比對不上的單位,按照審批或登記職責分工認真組織核查工作,核查結果在接到同級經普辦提供差異名單10日內反饋。對于普查機構和民政部門均無法查到的單位,進行重點核查,并按法定程序進行清理。

      4.參與本部門所有經濟普查單位清查、普查登記的督導、檢查工作。

      (十二)市編制辦公室

      1.按照正常單位、一個機構多塊牌子、掛靠機構和教學點原則,提供本部門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法人及其產業活動單位(或分支機構)的單位名錄資料,指導行業經濟普查工作。

      2.抽調熟悉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市經普辦共同做好有關單位的核實和認定工作。

      3.參與經濟普查單位清查。對普查結果進行評估、分析和認定。對普查結果進行評估、分析和認定。對于清查結果和部門行政登記記錄比對不上的單位,按照審批或登記職責分工認真組織核查工作,核查結果在接到同級經普辦提供差異名單10日內反饋。對于地方普查機構和編制部門均無法查到的單位,進行重點核查。

      (十三)市國稅局

      1.按照正常戶和非正常戶向市經普辦提供本部門審批或登記的單位名錄資料(包括法人、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戶)和相關納稅信息。指導、協調、監督下級稅務機關按照正常戶和非正常戶向同級經普辦提供本部門審批或登記的單位名錄資料和相關納稅信息。

      2.抽調熟悉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市經普辦共同做好相關單位的核實和認定工作。利用納稅平臺以短信方式協助開展經濟普查宣傳工作。

      3.參與經濟普查數據評估和認定。協調、指導、監督下級國稅部門參與經濟普查單位清查,對普查結果進行評估、分析和認定。對于清查結果和部門行政登記記錄比對不上的單位,按照審批或登記職責分工認真組織核查工作,核查結果在接到同級經普辦提供差異名單10日內反饋。對于普查機構和國稅部門均無法查到的單位,進行重點核查。

      4.參與經濟普查過程中的督導、檢查工作和資料開發應用工作。

      (十四)市地稅局

      1.按照正常戶和非正常戶向市經普辦提供本部門審批或登記的單位名錄資料(包括法人、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戶)和相關納稅信息。指導、協調、監督下級稅務機關按照正常戶和非正常戶向同級經普辦提供本部門審批或登記的單位名錄資料和相關納稅信息。

      2.抽調熟悉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市經普辦共同做好相關單位的核實和認定工作。利用納稅平臺以短信方式協助開展經濟普查宣傳工作。

      3.參與經濟普查數據評估和認定。協調、指導、監督下級地稅部門參與經濟普查單位清查,對普查結果進行評估、分析和認定。對于清查結果和部門行政登記記錄比對不上的單位,按照審批或登記職責分工認真組織核查工作,核查結果在接到同級經普辦提供差異名單10日內反饋。對于普查機構和地稅部門均無法查到的單位,進行重點核查。

      4.參與經濟普查過程中的督導、檢查工作和資料開發應用工作。

      (十五)市商務局

      1.負責提供轄區內港澳臺和外商企業、倉儲、貿易經濟與代理、會展、服務外包、物流業單位名錄和核實工作;負責提供轄區內內外貿企業批發、零售和住宿、餐飲業、居民、商務服務業、拍賣、典當、租賃、舊貨流通和二手車交易等法人單位、產活單位和個體戶名錄資料和核實工作;負責提供重點服務業及各類電商產業園、網絡實體店、農村網店名錄和核實工作。

      2.協助市經普辦進行單位清查和普查登記,解決普查中遇到的問題。利用門面店電子廣告屏開展經濟普查宣傳工作。抽調熟悉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做好有關單位的核實和認定工作。

      3.參與經濟普查行業數據的評估和認定。協調、指導、監督相關部門共同對經濟普查單位清查和普查結果進行評估、分析和認定。對于普查機構和商務部門均無法查到的單位,進行重點核查。

      4.參與經濟普查單位清查、普查登記等階段的督導、檢查工作和資料開發應用工作。

      (十六)市經信委

      1.負責提供轄區內工業及制造業、郵政、通信業(互聯網服務)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名錄資料和核實工作,指導企業開展普查工作。

      2.協助市經普辦做好工業企業普查。抽調熟悉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做好有關單位的核實和認定工作。

      3.參與經濟普查行業數據的評估和認定。協調、指導、監督相關部門對部門管理的單位進行經濟普查單位清查,對普查結果進行評估、分析和認定。對于普查機構和經信部門均無法查到的單位,進行重點核查。

      4.參與經濟普查單位清查、普查登記等階段的督導、檢查工作和資料開發應用工作。

      (十七)市農委

      1.負責提供全市農業合作社、觀光農業、休閑農業、漁業及農業服務業單位名錄和核實工作;負責協調、組織農業服務業中的農產品初級加工和農業服務業普查工作。

      2.與市市場監管局共同負責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經營范圍的認定和復核,切實做到單位經營性質界定準確、信息準確。

      3.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單位的普查工作指導。抽調熟悉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做好有關單位的核實和認定工作。

      (十八)市住建委

      1.負責提供轄區所有有資質建筑業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裝修業、建筑安裝業、個體建筑隊名錄資料和核實工作。

      2.指導各鄉鎮街道開展城市個體建筑業和農村建筑業普查登記工作。

      3.參與經濟普查建筑行業數據的評估和認定。協調、指導、監督相關部門行業進行行業內經濟普查工作,對普查結果進行評估、分析和認定。對于清查結果和部門行政登記記錄比對不上的單位,按照審批或登記職責分工認真組織核查工作,核查結果在接到同級經普辦提供差異名單10日內反饋。對于普查機構和住建部門均無法查到的單位,進行重點核查。

      4.參與經濟普查單位清查、普查登記等階段的督導、檢查工作和資料開發應用工作。

      (十九)市房地產管理局

      1.負責提供轄區所有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物業服務企業、中介公司名錄資料和核實工作;協調、指導樓宇物業做好普查宣傳和入戶登記工作。

      2.參與經濟普查行業數據的評估和認定。協調、指導、監督相關部門進行行業內經濟普查工作,對普查結果進行評估、分析和認定。對于清查結果和部門行政登記記錄比對不上的單位,按照審批或登記職責分工認真組織核查工作,核查結果在接到同級經普辦提供差異名單10日內反饋。對于普查機構和房產管理部門均無法查到的單位,進行重點核查。

      3.參與經濟普查單位清查、普查登記等階段的督導、檢查工作和資料開發應用工作。

      (二十)市交通運輸局

      1.負責提供轄區內機動車維修、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汽車駕駛學校、駕駛員培訓和營業性客貨運輸站(場)單位及個體戶名錄資料;提供水路運輸、水路服務及港口裝卸搬運等經營企業及個體戶名錄資料。提供從事道路運輸、倉儲、物流單位及個體工商戶名錄資料。提供公共交通運輸公司名錄資料。提供出租車管理站名錄資料及從事出租營運車輛的個體戶名錄資料和所有名錄庫資料核實工作。

      2.參與經濟普查數據評估和認定。對經普單位清查和普查結果進行評估、分析和認定。對于清查結果和部門行政登記記錄比對不上的單位,按照審批或登記職責分工認真組織核查工作,核查結果在接到同級經普辦提供差異名單10日內反饋。對于地方普查機構和交通運輸部門均無法查到的單位,進行重點核查。

      3.參與經濟普查單位清查、普查登記等階段的督導、檢查工作和資料開發應用工作

      (二十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體育局)

      1.負責提供網吧、美術品經營、出版物銷售、包裝裝潢、廣告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演出經紀機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體育、娛樂健身、體育彩票、場館租賃及其它娛樂業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及個體戶的名錄資料和核實工作。

      2.參與經濟普查數據評估和認定。對經普單位清查和普查結果進行評估、分析和認定。對于清查結果和部門行政登記記錄比對不上的單位,按照審批或登記職責分工認真組織核查工作,核查結果在接到同級經普辦提供差異名單10日內反饋。對于地方普查機構和廣電部門均無法查到的單位,進行重點核查。

      3.參與經濟普查單位清查、普查登記等階段的督導、檢查工作和資料開發應用工作。

      (二十二)市教育局

      1.負責提供轄區內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特教學校、職業教育學校及其它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名錄資料和核實工作。

      2.負責監督、檢查、指導行業下級機構或單位清查和普查登記工作,對行業經濟普查數據進行評估和認定。

      二十三)市衛計委

      1.提供轄區內衛生、計生、保健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分支機構名錄;提供個體診所及社區、村委會衛生計生服務單位名錄。

      2.協調鄉鎮街道衛計部門管轄單位協助開展單位清查工作,解決經濟普查存在的有關問題,參與經濟普查行業數據評估和認定工作。

      3.參與經濟普查單位清查、普查登記等階段的督導、檢查工作和資料開發應用工作。

      (二十四)市金融辦

      1. 負責提供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市場名錄資料,組織、協調、指導轄區金融企業開展單位清查工作。

      2.按照金融行業要求,做好轄區金融單位普查工作。

      (二十五)人民銀行界首支行

      1.協助市經普辦、金融辦開展金融業全行業單位清查工作;負責轄區內金融業全行業經濟普查登記工作。

      2.負責金融業普查登記、普查質量檢查工作,開展金融業數據質量評估、驗收、上報工作,向市經普辦提供金融業普查結果。

      (二十六)中國銀監會界首辦事處

      協助市經普辦、金融辦開展銀行及其監管單位清查工作;協助人民銀行界首支行開展轄區內金融業監管單位經濟普查登記工作。

      (二十七)市科技局

      1.負責提供“兩新”企業單位名錄;負責提供研究與實驗發展、科技與應用服務業、商務服務業中的知識產權服務等相關行業單位名錄;指導、督促、檢查企業積極參與和配合經濟普查工作。

      2.協調科技部門管轄企業解決經濟普查有關問題,參與評估和認定科學技術與服務業等相關行業數據評估認定工作。

      3.參與經濟普查單位清查、普查登記等階段的督導、檢查工作和資料開發應用工作。

      (二十八)市農機局

      1、負責提供轄區內農機銷售、租賃企業及服務維修單位名錄和核實工作。

      2、協助經普辦負責行業普查數據的審核、評估和認定工作。指導、督促、檢查企業積極參與配合經濟普查工作。

      (二十九)市畜牧局

      1、負責提供畜牧養殖業、技術推廣服務、畜牧疫病防治等企業名錄和核實工作。

      2、協助經普辦負責行業普查數據的審核、評估和認定工作,指導、督促、檢查企業積極參與配合經濟普查工作。

      (三十)市糧食局

      1、負責提供轄區內糧食收購、加工、經銷企業等單位名錄和核實工作。

      2、協助經普辦指導、督促、檢查企業積極參與配合經濟普查工作。

      (三十一)市司法局

      1.提供律師事務所、司法鑒定機構、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監獄的名錄資料和核實工作。

      2.指導轄區內行業管理機構做好經濟普查工作,落實監獄單位的普查工作。

      (三十二)市郵政業發展中心

      1.負責提供轄區內郵政、快遞行業法人企業、產活單位和分支機構單位名錄和核實工作。

      2.協助經普辦負責行業普查數據的審核、評估與認定工作。指導、督促、檢查企業積極參與和配合經濟普查工作。

      (三十三)市審計局

      1、提供轄區內審計事務所名錄資料和核實工作。

      2、對行業經濟普查數據進行評估和認定。

      3、參與經濟普查過程中企業普查數據評估認定工作。

      (三十四)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1.提供全市公共服社會化服務單位名錄,協助做好公共節能普查工作。

      2.負責經濟普查期間有關接待和車輛保障工作。

      (三十五)市旅游局

      1.負責提供轄區范圍內星級賓館、旅行社、公園、農家樂、旅游景區單位名錄資料和核實工作。

      2、協助經普辦負責行業普查數據的審核、評估與認定工作。

      (三十六)市宗教局

      1.負責提供寺觀教堂名錄資料和核實工作。

      2.協調轄區宗教單位如實填報經濟普查資料。

      (三十七)市國土資源局

      負責解決普查區地圖繪制及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所需的電子地圖等方面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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